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为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阿克苏pvc管粘接胶,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预和制止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关于公用事业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环节市场竞争。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地域、政策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定特殊。
《指南》聚焦公用事业域垄断问题,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细化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公用事业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规提供为明确、清晰的指引,不仅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针对和有,而且有助于健全公用事业域反垄断监管长机制,促进公用事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公用事业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6年2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
章 总则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和制止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引经营者加强反垄断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用事业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条 相关概念
()本指南所称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需的普遍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二)本指南所称公用事业经营者,是指经营公用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条 基本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以下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持续加强公用事业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平等对待、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法权益,着力预和制止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止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或者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环节的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依法科学监管。准确把握公用事业域商业模式、经营式和竞争规律,区分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环节,强化预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科学、有,进监管能提升。
(三)增进民生福祉。依法规制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动公用事业经营者依法规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提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切实保障和民生,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四)服务质量发展。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用事业域要素资源循环畅通,动建设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大市场,有力服务质量发展。
四条 经营者反垄断规
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规管理制度,有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和处置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发布典型案例等式,强化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反垄断规指。
五条 行业协会反垄断规
公用事业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反垄断规管理和行业自律,避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规则等式,指、帮助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规管理制度,范反垄断规风险。
鼓励公用事业域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提供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情况等,提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的意见建议。
六条 举报
对公用事业域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要的调查。
七条 新型垄断行为
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八条 相关市场界定
界定公用事业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般原则进行替代分析,同时结公用事业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以及公共、地域、政策等特点,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公用事业域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综考虑相关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使用成本和便利程度、多数需求者对该商品的依赖程度、使用习惯、换成本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根据其他经营者对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市场准入限制等因素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二)相关地域市场
界定公用事业域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相关商品的实际区域、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分布情况、特许经营范围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可以根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提供相关商品的即时和可行、运输成本、供应能力等因素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公用事业经营者依托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所在相关地域市场般界定为该公用事业经营者所依托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还可以考虑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竞争范围。
二章 垄断协议
九条 整体分析框架
认定公用事业域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二章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先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十七条和十八条款规定的情形,再分析经营者是否能够证明上述行为符《反垄断法》十八条二款、三款规定的不予禁止或者二十条规定的豁条件。
十条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或者签订书面协议等形式,达成下列协议,般会构成《反垄断法》十七条项至五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
(二)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式限制商品生产或者供应数量,或者限制特定种类商品生产或者供应数量;
(三)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
(四)通过其他式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十条 纵向垄断协议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阿克苏pvc管粘接胶,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下发通知等形式,达成下列协议,般会构成《反垄断法》十八条款项、二项禁止的垄断协议:
()固定交易相对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限定低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
(二)通过固定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利润水平或者折扣、返利、手续费等式,间接固定交易相对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的低价格;
(三)通过其他式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的低价格。
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定低转售价格行为,可能通过停止供应、解除协议、收取违约金或者罚款、减少返利或者折扣等惩罚措施,或者以优先供应、给予返利或者折扣、提供支持等励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进行转售价格限定,并可能通过现场检查、要求交易相对人定期上报销售价格等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监督。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上述协议,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果的,不予禁止。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上述协议,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十二条 经营者的组织与实质帮助行为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般会构成《反垄断法》十九条禁止的组织、实质帮助行为:
()经营者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在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发挥决定或者主作用;
(二)组织、协调或者促成具有竞争关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获得、交流竞争敏感信息,或者进行意思联络,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三)对垄断协议确定的价格、数量、地域范围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四)通过其他式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帮助。
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
公用事业域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公用事业域行业协会应避为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竞争敏感信息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十四条 豁制度
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张所达成的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二十条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符该条规定的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规定针对个案情况依法作出认定,考虑下列因素:
()协议限制竞争的内容、式和程度;
(二)协议是否为保障公共安全、民生供应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条件;
(三)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
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十五条 整体分析框架
认定公用事业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通常情况下,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公用事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结公用事业经营者提出的正当理由以及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十六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或者定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结公用事业域存在自然垄断环节和特许经营模式,以及公共、地域、政策等特点,考虑以下因素:
()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二)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
(三)用户对该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相关商品的依赖程度;
(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包括是否存在行业准入限制和特许经营模式等情况;
(五)公用事业经营者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情况。
认定两个以上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的行为致、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
十七条 不公平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价销售商品。
分析公用事业经营者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款项禁止的不公平价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商品的价格明显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提供同种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商品的价格明显于同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不同区域提供的同种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商品的价格明显于同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不同时期提供的同种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四)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过正常幅度提商品价格;
(五)在成本增长的情况下,商品的提价幅度明显于成本增长幅度;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十八条 拒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分析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款三项禁止的拒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通过直接拒、故意拖延等式,拒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供应服务;
(二)通过故意延迟或者停止供应等式,拖延、中断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供应服务;
(三)通过要求交易相对人支付不理费用阿克苏pvc管粘接胶,或者设置其他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的限制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接受其供应服务。
认定构成前款中的“正当理由”,除本指南二十四条列举的因素外,万能胶厂家还可以考虑交易相对人不遵守已订立的公平理的交易同,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法进行交易。
十九条 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从事限定交易行为。分析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款四项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
(二)通过直接拒、故意拖延提供供应服务或者工程验收等式,迫使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同、管理系统、名录库等式,变相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对象。
认定构成前款中的“正当理由”,除本指南二十四条列举的因素外,还可以考虑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需。
二十条 搭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违背交易惯例、使用习惯等,以交易相对人难以选择、改、拒的式,从事搭售行为。分析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款五项禁止的搭售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搭售设备、材料等;
(二)搭售保险、维保服务或者其他增值服务;
(三)搭售其他商品。
二十条 附加其他不理的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从事附加其他不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分析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款五项禁止的附加其他不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要求交易相对人交纳不理的保证金、押金;
(二)要求交易相对人承担不应由交易相对人负担的不理费用;
(三)要求交易相对人向三购买非需的商品。
二十二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分析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二十二条款六项禁止的差别待遇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交易价格、折扣、服务内容、数量、计价式、付款条件、供应服务开通的前置条件、售后服务条件等明显不同;
(二)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面不存在实质影响交易的差别。
认定构成前款中的“正当理由”,除本指南二十四条列举的因素外,还可以考虑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十三条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据《反垄断法》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分析。
二十四条 正当理由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本指南十七条所称的“不公平”和十八条至二十三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有关行为为法律、法规所规定;
(二)有关行为符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三)有关行为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利益所需;
(四)有关行为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益所需;
(五)有关行为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需;
(六)构成正当理由的其他因素。
二十五条 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公用事业经营者的以下主张,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需;
(二)以补偿业务亏损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三)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四章 经营者集中
二十六条 公用事业经营者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市场竞争能力,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
二十七条 整体分析框架
公用事业域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或者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对公用事业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八条 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收购
在公用事业域,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者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影响,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二十九条 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阿克苏pvc管粘接胶
因经营地域范围、规模等原因,部分公用事业经营者年度营业额可能没有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这些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可能对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公用事业域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果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反映,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十条 公用事业域经营者集中审查
为止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环节延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与竞争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评估集中是否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三十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公用事业域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果,且经营者未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四)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条件审查决定的;
(五)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
通过并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各均为行政处罚对象;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影响的经营者为行政处罚对象。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条件审查决定的,负责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受托人、剥离业务的买等主体也有可能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五章 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十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十三条 限定交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公用事业域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以明确要求、暗示、拒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等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
(二)通过设置不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三十四条 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公用事业经营者签订作协议、备忘录等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三十五条 妨碍公用事业域商品自由流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公用事业域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对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价格、实行歧视补贴政策;
(二)对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门针对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公用事业域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妨碍公用事业域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三十六条 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等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谈判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谈判等信息;
(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谈判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和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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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定歧视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四)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同履行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谈判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三十七条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拒、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理要求;
(三)对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式等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面实行歧视待遇;
(四)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三十八条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通过行政指、组织签订协议或者召开会议等式,促使公用事业经营者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实施统定价,或者划分销售地域、划分销售对象等行为;
(二)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等式,促使公用事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
(三)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等式,促使公用事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垄断行为。
三十九条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公用事业域市场竞争内容的规定。
六章 法律责任的适用
四十条 法律责任适用依据
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个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七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十条 组织与实质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组织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帮助的,依据《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经营者组织、提供实质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可以考虑垄断协议的质与损害后果、该经营者在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中的作用、参与时间、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社会影响等因素。
经营者为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帮助,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四十二条 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用事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十三条 不履行配调查义务的处理
被调查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积配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拒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该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前款所涉行为已依据《反垄断法》六十二条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四十四条 宽大制度
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及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配调查。对符宽大条件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帮助的经营者,以及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适用宽大制度。
四十五条 承诺制度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公用事业域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四十六条 规激励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公用事业域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可以酌情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反垄断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十七条 信用惩戒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衔接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开展公用事业域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动完善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预监管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公用事业域垄断行为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置:
()公用事业经营者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二)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三)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七章 附则
四十九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公用事业域其他相关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指南。
五十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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